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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08:28:50编辑:相忍为国网浏览(6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
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了法治,并进一步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
这正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本质,即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是以法的形式来界定的。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二是为了保证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正因为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它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所铺就的。三是因为如果政府所享有的公权力都是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由民众所赋予的,那么民众对于自己所赋予的权力,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而制约权力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则控权,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有效地控制公权力。而这种影响将直接传递到判决的结果,法官的不同认知将引起不同的判决。
然而,这些教科书仍多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判决分歧视为一种个别性的例外。这也就决定了,此时的司法审判实验活动深受法官个人价值立场的影响,且这种影响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有中国法学家甚至观察认为,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种差异既可能发生在处于不同管辖地域的法院之间,又可能出现在同一地域不同管辖级别的法院之间,也可能出现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之间,还可能出现在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之间,甚至可能出现在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作出的判决中。但是,在那些因社会价值多元化而产生的争议问题上,法学专业教育并没有且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告诉法官何种价值选择是唯一正确的答案。
然而,理想与现实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与前一种流行说法相比,这一种说法更是自我蒙蔽。对于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对判决分歧和司法确定性的影响,与外部学术观察相比,人民法院自身具有更清楚的认识。我们经观察还发现,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清晰确定的法律规定,在法官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同样深受法官个人法律价值观的影响,并可能因此表现出不确定性。
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因为,法律文本自身并无法决定自己的内容。这些现象已经初步走进中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视野。只不过,本文主张,这种努力应当是建立在对不确定性成因准确观察基础之上的科学建议,而不能是根据法学家自设的理想状态提出的脱离实际的要求。
这一方案因此要求,人民法院不仅需要充分公开其在裁判特定争议时最终采取的裁判结论和价值立场,而且还需要充分披露案件合议庭中持相反意见法官的真实想法。就正处于转型和变革时期的中国而言,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失败的原因很多,如个人价值立场过于偏离法律既定的约束,不符合先前判决形成的一致作法,不符合法院内部的长官意志等等。在这些具有社会共识的问题上,人们对立法和司法表现出趋同的立场和选择,法律自然也因此具备了确定性社会基础。
从表面上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且确有法院如是判决的。当这种影响没有超出法律既定的约束条件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就不能被视为一种异常现象或者病态。与此相比,一项更好的方案在于,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秉持的个人法律价值观予以充分公开,在维持司法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的同时,将法官所信赖的价值取向付诸进一步公共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当我们准确理解了法律不确定性出现的主要情形和原因时,这本身又何尝不是一种法律的确定性呢?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需要正视法官个人价值立场分歧对法律确定性的必然影响,并思考从分歧走向进一步共识的可行性方案,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相应地,同案并没有得到同判。例如,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对买卖双反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上,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层级和地区的生效判决都表现出了明显的判决分歧。
对此,立法机关往往采取暂时回避方式或者仅作灵活弹性规定,将前述竞争关系交由司法审判实践去进一步实验,希望通过时间来形成和证明可能存在的新共识。而在一个讲求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无论对普通公民来说还是对法官来讲,最大限度地减少价值分歧并走向价值共识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将价值分歧付诸进一步公共讨论,通过围绕现有价值分歧展开坦诚交流和对话,提高不同价值持有者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促进形成新的价值共识,从而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那些符合既有社会共识的法官价值取向自然无需也不会引起公共讨论,但可以强化公民对该共识的继续认同。当然,这里讨论的法官价值分歧,指的是那些良心法官根据自身的独立和职业判断形成的价值观,而不包括在其它不正当因素引诱下形成的价值判断。
但无论如何,这种影响和努力都可能存在,且构成法律不确定性的一大来源。这也就决定了,法官在判决中采用的价值立场可能因人而异,且很难简单地说一个法官的价值观就优于另一个法官的价值观。
本文之所以主张贴近司法审判实践去准确观察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成因,绝不仅仅是为了说明法律的不确定性要远比法律人通常想象的高和不少情形下法律不确定性的必然性。因为,现实经验表明,法律原则越抽象,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就越空洞,被具体填补的方式就越多化。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的基本尺度,其确定性从一开始就是先哲们不倦讨论的话题。相反,我们经常看到,针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判决文书作出大相径庭的解释。
归根结蒂,法律是对社会成员诸多利益诉求的外在表达,体现了各社会成员的生活背景和价值立场。而且治标不治本,仍然没有充分根据法律不确定性的主要成因对症下药,没有为此类判决分歧和法律不确定性提供更为系统的治理方案。
然而,也有大量其它判决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些规定虽然是对商品房销售方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但其是否就一定构成影响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显然,法官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很可能受到其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认知的影响。所谓小产权房,就是指尚不完全具备前述五证的房屋。
其法律价值观的培育和形成一方面受到法学专业教育经历的影响既不必大骂法官今不如昔,也不能只靠号召法官学包公来解决问题。
古代的司法公正,主要指的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地域管辖作上述改变,能够使受理法院超越一方诉讼人及相关部门施加的种种影响与压力。现在的司法公正的新课题,是究竟能否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做到异地诉讼,一视同仁。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占据重要篇幅,其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一句,可谓切中了中国司法积弊的要害。
他给我讲了个亲身经历的故事。法院院长心里明白,理亏的恰恰是本县的这家企业,它应当败诉。
治疗这一顽疾的改革措施,第一步便应当是将司法系统改为垂直领导,譬如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管全国各级法院的人、财、物调配。如果他们分属不同的地区,则由其共同所在地省级法院受理。
然而千百年来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已经由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变成了仅仅是其内容之一。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就是朝着这个方向走了一大步。